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),县政府直属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0〕11号)精神,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从2010年4月1日起,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0元/月调整为900元/月,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6.5元/小时调整为7.3元/小时。
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:
一、延长工作时间工资。
二、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。
三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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