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吉县人民政府文件
安政发〔2011〕49号
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
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),县政府各部门,县直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1〕16号)精神,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从2011年4月1日起,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00元/月调整为1060元/月,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7.3元/小时调整为8.6元/小时。
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:1.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2.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3.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|